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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94********,汉族,高中毕业,自由职业,住扶沟县****行政村****号。2019年7月12日被河南省遂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3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0日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城以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取得邓某某信任并利用邓某某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支付宝进行操作,在扶沟县**手机店通过操作邓某某的手机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的方式套取现金4678元,在“**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套现3029元。同年9月30日在邓某某的微信上通过“微粒贷”平台借款3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三笔贷款10707元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害人邓某某将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192.9元还清。

2、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城以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取得了何某某信任并利用何某某身份证、银行卡在**手机店通过“**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29000元,当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ATM机两次取款各10000元,下余9000元通过POS机套现。

3、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城以办理信用卡为由,取得杨某某信任并利用杨某某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进行操作,2018年8月13日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9000元,当日通过ATM机分四次取出;2018年10月12日在扶沟县**通过手机分期付款在“**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套现4186.3元,后张某甲还款两期共892元;2018年12月9日张某甲利用杨某某手机上的支付宝“蚂蚁花呗”消费700元。以上共计23886.3元。

4、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城以办理信用卡为由,取得丁某某、刘某甲信任并利用刘某甲手机和支付宝账号,于2018年8月26日在**手机店通过手机分期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4357元,张某甲共还款三期1313.13元;当日通过“**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31元,张某甲共还款三期1053.48元。2018年8月27日通过“蚂蚁借呗”贷款49000元,之后刘某甲将该笔贷款49000元及利息2695.19元偿还。8月31日从丁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套取现金20000元。以上共计76388元被告人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5、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城**宾馆以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王某甲信任并操作王某甲手机支付宝,通过“蚂蚁借呗”套现34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王某甲将该借款3400元及利息347.14元还清。

6、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城**小区包某某经营的汽修店以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包某某信任并操作其手机支付宝、通过“网商贷”平台贷款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张某甲还款一期606.38元,下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102.62元包某某已偿还。

7、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城“**宾馆”以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周某甲信任并操作其手机支付宝,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商贷”贷款6000元,同年10月20日通过“**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000元,共计10000元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后周某甲偿还“网商贷”本金909.98元及利息210.60元。

8、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城“**宾馆”以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赵某某、路某某信任并利用二人身份证、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通过操作赵某某的手机,2018年10月11日通过支付宝“**贷款有限公司”消费三笔,共计1000元;2018年10月25日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9600元,当日转入户名周某乙的支付宝;2018年10月30日通过“**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500元,当日转入户名周某乙的支付宝10000元,500元用于微信消费;2018年11月1日通过“**平台付款”贷款11500元,当日分两次转入“张某乙”支付宝;2018年11月14日,通过“**技术有限公司”贷款2800元,当日转入张某乙支付宝;2018年11月15日通过“**平台”贷款250元,当日转入“张某乙”支付宝;2018年11月19日通过“**金融有限公司”贷款740元。上述共计36390元被告人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操作路某某的手机,2018年10月19日通过“网商贷”贷款9000元转入张某乙支付宝账户;当日通过路某某支付宝的“花呗”在美团消费10000元;2018年11月8日通过“网商贷”贷款2491.12元用于购物消费;当日又通过路某某的支付宝“花呗”消费1800元。上述共计23291.12元。

9、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宾馆”以办理信用卡和提升信用额度为由,骗取郭某某信任并利用其手机在“360借条”平台贷款7500元用于个人消费。

10、2018年11月至12 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城“**宾馆”以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史某某信任并利用史某某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支付宝进行操作,11月22日通过“网商贷”贷款33000元转入张某乙支付宝账号;当日通过“花呗”在国美商品消费4999元;11月29日通过“花呗”消费2500元;12月9日、13日通过支付宝“花呗”转账给张某乙及赵某某支付宝三次1350元。以上共计41849元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11、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城“**宾馆”以办理信用卡和提升额度为由,骗取刘某乙信任并利用刘某乙的身份证和手机进行操作,2018年11月8日、12月8日通过刘某乙支付宝“网商贷”贷款两次共146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刘某乙将贷款还清。

12、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商贸城吕某某经营的“**”店以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吕某某信任并操作吕某某的手机支付宝,2018年12月12日通过“蚂蚁借呗”贷款5600元,当日转入张某乙账户,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后吕某某将该笔贷款及利息5610.8元偿还。

13、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商贸城陈某某经营的“**”店以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陈某某信任并操作陈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在“网商贷”平台贷款1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陈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分两次将贷款16000元及利息124.8元还清。

14、被告人张某甲在扶沟县**乡**村“**超市”以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骗取李某甲信任并操作李某甲手机支付宝,2018年12月6日通过“花呗”贷款10637.15元;2018年12月7日通过“**金融”贷款5000元,当日转入张某乙支付宝账号;2018年12月7日通过“**借钱”贷款3000元,当日转入张某乙支付宝账号,当日又转入张某乙支付宝账号2000元,以上共计20637.15元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15、2019 年4 月至6 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郑州市以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骗取李某乙信任,李某乙将自己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于2019年4月30日在郑州市**区**超市用李某乙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消费18000元,用广发银行信用卡消费27000元。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又操作李某乙手机通过平安银行APP的“易购金”贷款53733元用于个人消费,共计款98733元,张某甲返还李某乙30500元。

16、2019 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郑州市**路与**路东“**”店内,以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骗取孟某某的信任后并利用孟某某平安银行APP账号和密码,通过自己的手机登陆平安银行平台进行操作,贷款102499.36 元用于个人消费。

17、被告人张某甲在郑州市**路与**路东“**”店内,以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骗取许某某信任后,于2019年6月26日张某甲操作许某某的手机支付宝的“借呗”透支66000元;同年6月27日、28日利用 “花呗”消费29599元;2019年6月30日张某甲操作许某某手机通过手机绑定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套取备用金47000元,在平安信用卡网上商城以虚假消费方式将“易购金”分期消费额度77909元套出。以上共计220506元。

18、被告人张某甲在郑州市**路**院附近的一台球厅,以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王某乙的信任,于2019年6月13日操作王某乙手机,通过手机绑定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在平安信用卡网上商城以虚假消费方式,将易购金分期消费额度74942元提现。2019年6月14日张某甲操作王某乙手机,通过支付宝“花呗”平台在拼多多平台消费8499.99元、6899.99元。上述共计90341.98元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交易明细等

2.证人刘某丙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谢国维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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