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辽宁省新民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东林社区**栋**单元**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6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无任何产品销售可言,主要是靠拉人头获利。“移民经济”传销组织运作模式如下:每个参加者必须交纳3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申购1份份额方可加入,可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含产品费为3800元,第2份起每份为3300元),然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再逐渐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下线购买的份额可累计到上线名下,上线人员则依据层级按固定比例进行瓜分获得非法收益。
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和发展人数情况,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级别。所谓“三晋”,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级别以下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即可,经理级别晋升为高级业务员级别,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即可。该传销组织内的高级业务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除积极督促其下线再度发展下线外,还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讲课培训,并办理银行卡用于收取伞下成员的申购款、领取每个月的高级业务员分红和发工资给下线。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上半年与其父亲张某乙(另案处理)一同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该传销组织,之后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发展了杜某甲为下线。在2015年杜某甲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之前,张某乙、张某甲一同管理杜某甲发展的下线人员,张某乙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用于收取杜某甲发展的下线人员的申购款,张某甲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用于发放杜某甲发展的下线人员的业绩返还款。杜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德某某、沈某某、杜某乙、闫某某等人为其下线人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7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此外,被告人张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后,还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赵某某等人为下线,其在农业银行开设了账户用于收取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和核算并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于2014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25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80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张某甲、张某乙、任某某、赵某某、杜某甲、德某某等人农业银行开户记录及历史交易明细、杜某甲、张某甲自绘体系图等书证;2.证人杜某甲、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了以“移民经济”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以及申购产品的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甲是传销体系中的高级业务员,下线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至少4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华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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