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19〕1号
被告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单位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纬至**纬**路**小区**号楼**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后勤工作人员,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9********,汉族,大学本科,系四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县**镇**村****组**号,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系四平市********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6********,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四平市********有限公司监事、******工作室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区**号楼**单元**室,系四平市********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0日至5月10日、2019年6月24日至7月1日);因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4月11日;2019年6月11日至6月25日、2019年8月2日至8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四人筹划共同经营****四平店,其中张某甲出资10万元,占股52%;田某某出资2万元,占股9.6%;李某某出资4万元占股19.2%;刘某某出资4万元,占股19.2%;张某甲为总指挥,对经营项目总体负责,李某某主管装修设计及日常维护维修,刘某某主管报纸宣传推广及社会关系处理,田某某主管经营管理公司日常运营。2018年8月9日,被告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甲,注册资本100万元整,其中张某甲认缴出资额48万元,占股48%、刘某某认缴出资额18万元,占股18%、李某某认缴出资额18万元,占股18%、田某某认缴出资额8万元,占股8%、杨某某认缴出资额8万元,占股8%。该公司章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任监事。
2018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在股东会上提出销售返利卡以提高营业额,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表示同意。随即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招聘店长及销售人员,通过发放传单、登报纸、打电话、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销售返利卡。宣传内容包括:“年卡1399元包含一年洗车,每月返100元油卡,共返12个月,赠送****酒一瓶,打蜡2次,大洗1次”;“年卡2399元包含一年洗车,赠送**三连号一个,分14个月返1400元油卡,赠送1000元**现金抵扣券”;“1111元年卡,全年免费洗车,分12个月返1200元油卡”等。
被告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以兑店、承包等方式共在四平市区内经营六家店,其中一店位于四平市铁西区****路**医院对面,二店位于四平市铁东区**纬**马路之间,三店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广场地下停车厂,四店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北门,五店位于四平市铁东区****路,六店位于四平市铁西区**附近。2018年11月中旬,被告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名下门店陆续因为拖欠员工工资、承租到期等原因全部停业,引起会员群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通过办理洗车会员并许以高额返利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并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扩张店面、员工开薪等。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进行一次分红,被告人张某甲获得5万元,被告人田某某获得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得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得2万元。
经查:****公司2018年5月11日至11月21日止,1111元档、1299元(含1309元、1311元)档、1399元档、1499元档、1888元(含1889元、1899元、1998元)档、2399元档、2809元档、2999元档、5000元档,各档会员人数总计969人,入会费总计1,435,709.00元,****公司已向上述会员返还加油卡总计180,600.00元,会员剩余加油卡总计992,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将其所持股份以1元转让给被告人张某甲,自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间,车司令公司共吸收会员906人,吸收资金1,353,97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1月27 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到四平市公安局配合案件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合伙人协议、营业执照、****冬季活动方案、会员卡申请表、****洗车专用收据、交易记录、分红记录、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扰乱金融秩序,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采取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洗车会员卡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告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并制定了销售返利会员卡方案,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共同参与了销售返利会员卡方案决策,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冠英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5册。
3.证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由四平市罚没管理办公室代保管,详见卷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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