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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人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南丹县芒场镇芒**街**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弄**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南丹县芒**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南丹县芒**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在“逆战”网络游戏中,租用游戏账号并发布虚假充值游戏币和装备的消息,后利用QQ、微信聊天支付工具,虚构定金、激活费、发货手续费、账号解冻费、退款保证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詹某某3400元、朱某某800元、刘某某2200元、曾某某1500元、文某某500元、王某某1300元、吕某某3001元、严某某3700元、陆某某200元、王某某6900元、任某某2450元、郭某某1500元、青某某2700元、徐某某800元,共计30951元。

2019年1月11日至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张某甲、张某乙实施诈骗犯罪,仍愿意加入,帮助实施诈骗,主要负责“拉人”、“打广告”及收取诈骗款,涉案数额为21251元。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其男朋友张某乙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收取诈骗款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报案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严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采取虚构游戏充值进行网络诈骗,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张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某、黄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肆卷、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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