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因琐事在商洛市民政局东侧巷道内,与被害人袁某甲发生厮打,张某甲持剪刀在袁某甲头部及身上划戳,致袁某甲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经商洛市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袁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不构成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商洛市中心医院病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袁某乙、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歆雨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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