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张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盗窃罪)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5200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澄城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农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同年9月28日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网上微信认识一微信名叫“D卡”的男子(未查明),在该男子提出通过其购买银行卡时,被告人张某甲同意并以每套600元到8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从犯罪嫌疑人祖某某(已拘留)、田某、王某、张某某收买银行卡6张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该男子。该男子收到银行卡后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3****,后被告人张某甲邮寄的其中5张卡涉嫌用于网上犯罪被冻结。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得知犯罪嫌疑人祖某某被卖的银行卡上有资金时, 二人经商量由犯罪嫌疑人祖某某通过银行卡挂失注销的方式,先后两次从犯罪嫌疑人祖某某的两张银行卡上取走现金40935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赃款23000元,犯罪嫌疑人祖某某分得赃款17935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私自收买并非法出售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信用卡挂失注销之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出售的信用卡内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李强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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