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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于2015年6月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10月1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胡某某、陈某某、张某丙在弥勒市**镇**村**号**室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同场吸食毒品小马。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3、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在弥勒市**镇**村**号**室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冰毒)。

4、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胡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号**室其出租房内同场吸食毒品小马(冰毒)。

5、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陈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号**室其出租房内同场吸食毒品小马(冰毒)。

6-7、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丙在弥勒市**镇**村**号**室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冰毒)。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陈某某、胡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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