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穿青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客车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方向驶往绍兴市柯某区安昌方向。当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途经柯某区安昌街道长乐村大池畈地方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浙D*****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罗某某100元。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mg/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驾驶人违法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黄某某、张某乙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732933****;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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