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沿阳谷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鲁西化工厂时,与前方顺行步行的张某乙相撞致其受伤。张某甲当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调查。张某乙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12月26日死亡。经鉴定,张某乙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如车祸中碰撞、挤压等)致重型颅脑损伤并胸部损伤继发肺部感染、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073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调解协议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一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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