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廖佳,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2014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路**路**号**房,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花园**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建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组**号。2015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路**号,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街**楼。2001年1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路**号**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某某**栋**房,住址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佳、张某甲、任建成、严某某、邓某甲、欧某某、陈某甲、邓某乙、鲁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廖佳从他人处获得“香港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以长沙市岳某某**小区为据点,招募被告人张某甲、任建成、严某某、邓某甲、欧某某、邓某乙、鲁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及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其中被告人廖佳向下级代理被告人张某甲、邓某甲、严某某、鲁某某提供其赌博网络账户的二级账户及密码,由被告人张某甲、邓某甲、严某某、鲁某某直接在赌博网站上为参赌人员投注。其中被告人任建成、欧某某、邓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刘某某则在接收的参赌人员投注后,通过微信报送给被告人廖佳,由被告人廖佳在其赌博网站账户上录单。为此,被告人廖佳雇佣张洋、张某乙(均己行政拘留)负责在赌博网站记账、录单、管理账号,瞿某某(已行政拘留)负责记账。被告人廖佳从平台获得其账户投注金额13%、平码时获得投注金额3%的提成,且获得下级代理账户投注金额1%的提成。下级代理则从被告人廖佳处获得一定比例投注资金的提成。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廖佳共计接收下级代理投注赌资3067021.07元,并向下级代理转付中奖赌资3020217元。
2019年9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任建成抓获到案。2019年9月27日凌晨,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廖佳、张某甲、严某某、邓某甲、欧某某、邓某乙、鲁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抓获到案,并从被告人廖佳处扣押涉案手机1台、银行卡2张。到案后,被告人廖佳、张某甲、任建成、邓某甲、邓某乙、鲁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严某某、欧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以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小区为活动中心为被告人廖佳提供的“香港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收投注。为收取投注单,被告人张某甲发展违法人员袁某某、彭某某、娄某某(均己被行政处罚)、王某某、安某某、A某某、小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下线,并向下线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及密码。由上述下线直接在其提供的赌博网站录入赌单。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下线收集的赌资后再转账给被告人廖佳。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告人廖佳转投注赌资1072201元;被告人廖佳向被告人张某甲转中奖赌资347071元。
201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华为手机2台。
(2)被告人任建成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任建成以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为活动中心接收参赌人员投注后,通过微信将参赌人员投注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廖佳,并收取投注赌资12%的提成。为收集赌单,被告人任建成发展违法人员任某某、陈某某、余某某、傅某某和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为下线为其收单,并向下线支付赌资一定比例的提成。2019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任建成向被告人廖佳转付投注赌资599717元,被告人廖佳向被告人任建成转付中奖赌资952247元。
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任建成处扣押苹果XR手机及苹果SP手机各1台。
(3)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严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岳某某**的家中通过被告人廖佳提供的“香港六合彩”赌博网站为参赌人员投注,并获得投注赌资6%的提成。通过被告人严某某参与“香港六合彩”赌博的人员有苏某某、刘某甲、许某某等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向被告人廖佳转下注赌资528652元,被告人廖佳向被告人严某某转中奖赌资689961元。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严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1台、投注记账单3张。
(4)被告人邓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邓某甲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街**饭店3楼的家中通过被告人廖佳提供的“香港六合彩”赌博网站为参赌人员投注,并获得投注赌资12%的提成。被告人邓某甲和被告人廖佳通过微信、银行卡进行对账结算。期间,通过被告人邓某甲线下参赌人员有蔡某某、熊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均以行政处罚)等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甲向被告人廖佳转付投注赌资465990元,被告人廖佳向被告人邓某甲转付中奖赌资481335元。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邓某甲处扣押码报2张、手写码经2本、码单6张。
(5)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鞋店开始为“香港六合彩”的网络赌博收取赌单。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共计从参与网络赌博的人员有李某某、杨某甲、刘某乙、邵某某、龙某某处收取投注赌资人民币168039.82元。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向上线被告人廖佳转付投注赌资44440元,被告人廖佳向被告人陈某甲转付中奖赌资43098元。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陈某甲扣押银行卡1张、华为荣耀手机1台、购买地下六合彩码单6页、账本3册。
(6)被告人邓某乙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邓某乙在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房经营的麻将馆内为被告人廖佳的“香港六合彩”赌博收集赌单,从中获得投注赌资12%的提成。被告人邓某乙收集赌单后即通过微信将下注信息报送给被告人廖佳。期间,通过被告人邓某乙参赌人员有王某某、唐某某、陈某丙等。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乙向被告人廖佳转投注赌资149136元,被告人廖佳向被告人邓某乙转中奖赌资94532元。
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邓某乙处扣押银行卡2张。
(7)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欧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岳某某**栋**房为被告人廖佳接收“香港六合彩”的赌单,然后通过微信将参赌人员投注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廖佳,从中获得下注赌资2-3%的提成。期间,通过被告人欧某某参赌的人员有王某甲、刘某丙、廖某某、刘某丁、刘某戊、何某某、袁某甲、郭某某、段某某、林某某、周某某、杨某乙、任某乙、雷某某、何某甲、李某某、吴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姜某某、颜某某、周某甲、梁某某、邹某某、谢某某、谢某甲、邬某某、杨某丙(均另处)等26人。2019年2月22日至9月3日,被告人欧某某向被告人廖佳转付投注赌资144156元,被告人廖佳向被告人欧某某转付中奖赌资242930元。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欧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1台。
(8)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鲁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岳某某**小区的家中通过被告人廖佳提供的“香港六合彩”赌博网站为参赌人员下注,并获得投注赌资12%的提成。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鲁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参赌人员向某某、唐某甲、易某某等人的赌单,从中扣除12%的返水钱后,再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廖佳投注赌资116277.2元,被告人廖佳向被告人鲁某某转付中奖赌资人民币63451元。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鲁某某扣押手机1台、六合彩有关的笔记本4本、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
(9)被告人陈某乙的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乙在长沙市岳某某**小区为被告人廖佳的“香港六合彩”赌博收集赌单,从中获得下注赌资2%或10%的提成。被告人陈某乙收集赌单后即通过微信将投注信息报送给被告人廖佳。期间,通过被告人陈某乙参赌人员有陈某丙、彭某某、谢某某、周某丙等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乙向被告人廖佳转付投注赌资74753.87元,被告人廖佳向被告人陈某乙转付中奖赌资85782元。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陈某乙处扣押OPPO手机1台。
(10)刘某某向廖佳报单的事实
经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2018年12月以来,刘某某以长沙市岳某某观沙岭街道**小区为活动中心为被告人廖佳的“香港六合彩”赌博收集赌单,从中获得下注赌资12%的提成。刘某某收集赌单后即通过微信将下注信息报送给被告人廖佳。期间,通过刘某某参赌人员有陈某戊、周某丁、张某某等人。2019年1月至9月间,刘某某向被告人廖佳转付投注资金20834元,被告人廖佳向刘某某转付中奖赌资19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扣押决定书记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佳、任建成、张某甲、严某某、邓某甲、欧某某、邓某乙、鲁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审计鉴定、电子物证勘查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佳、任建成、张某甲、严某某、邓某甲、陈某甲、邓某乙、欧某某、鲁某某、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收受投注,其中被告人廖佳、任建成、张某甲、严某某、邓某甲赌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廖佳、任建成、张某甲、严某某、邓某甲、欧某某、邓某乙、鲁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廖佳、任建成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彬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佳、任建成、张某甲、邓某甲、鲁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陈某甲、邓某乙、欧某某、陈某乙现均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十一册、司法鉴定报告二册;
3、光盘三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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