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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蕲春县**镇**组**社区**。因犯盗窃罪2010年被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2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7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5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13日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年**月**日**镇**村。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武穴市**镇**办事处田镇村杨某某、马口村马口垸等地,用绑着钩子的棍子从窗户伸进被害人的家中,采取“钓鱼”的方式,先后盗得22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1575元以及金项链、手表和**部手机等财物。

2019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在武穴市朱奇武村马嘴上垸和下朱某甲,采取相同的手段,先后盗得4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820元和4部手机等财物。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付家垸和五里村文家垸,采取相同的手段先后盗得8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440元、1块手表和6部手机等财物。

经鉴定,涉案23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7099元。

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盗窃犯罪金额为51931元,被告人张某乙盗窃犯罪金额为19394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镇**办事处田镇村杨某某,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朱某己家7000元现金和两部手机偷走。

2、2019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田镇马口村马口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田某甲家一部华为畅享9手机和2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99元。

3、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大金镇张榜村张榜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冯某甲家VIVO X27和金色VIVO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VIVO X27手机价值1529元。

4、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大金镇宋某甲村宋某甲北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丙家一部步步高牌手机偷走。

5、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大金镇宋某甲村宋某甲北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家一部苹果7、一部苹果6 plus和一部OPPO R17 por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3部手机分别价值2573元、660元、1931元。

6、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大金镇宋某甲村宋某甲北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宋某乙**部手机偷走。

7、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张竹林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丁家一部OPPO A5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09元。

8、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张竹林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戊家一部KDOOR手机偷走。

9、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张竹林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曾某某家一部VIVO X17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01元。

10、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吴某乙,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龚某某家一部VIVO Y9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0元。

11、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朱焕耀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己家一部OPPO A7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44元。

12、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朱焕耀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桂某某家一部华为麦芒6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89元。

13、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朱焕耀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家75元现金偷走。

14、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张某庚,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张某辛家一部荣耀play手机和一部小米8 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2部手机分别价值919、1343元。

15、2019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朱焕耀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朱某乙家590元现金偷走。

16、2019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张某庚,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壬家一部OPPO R19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OPPO R19手机价值1529元。

17、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毛某甲家一部中兴牌手机及600元现金偷走。

18、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毛某乙家一部OPPO R15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59元。

19、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江家林村新屋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郭某某家一楼靠东边卧室内的一个女式提包盗走。包某某有2000元现金、一部华为手机等物品。

20、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张某庚,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田某乙家一部华为手机和350元现金偷走。

21、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梅川镇十字街,采取“钓鱼” 方式将被害人叶某某家700元现金、价值5000元的沙金项链和一块劳力士手表偷走。

22、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武穴市朱奇武村墩上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朱某丙家一楼靠东边卧室的一个女式挂包盗走。包某某10060元现金以及银行卡、医疗卡等物品。

23、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乙窜至武穴市朱奇武村马嘴上垸,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朱某庚家二楼南侧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OPPO A5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 A5手机价值737元。

24、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乙窜至武穴市朱奇武村下朱某甲,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朱某辛家一楼房间桌上的一个黑色布包盗走。布包某某有500 元现金。

25、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乙窜至武穴市朱奇武村下朱某甲,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朱某壬家一部VIVO X9 plus手机和21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83元。

26、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乙窜至武穴市朱奇武村下朱某甲,采取“钓鱼”方式将被害人朱某癸家一部华为P10 plus手机和22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63元。

27、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窜至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付家垸,采取“钓鱼”方式在被害人张某癸家盗取现金1800元。

28、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窜至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付家垸,采取“钓鱼”方式在被害人胡某某家盗取一个手提包和一部华为nova 5por手机,提包某某有4570元现金和一块天梭牌女式手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64元。

29、2019年8月30日凌晨,犯罪嫌疑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窜至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付家垸,采取“钓鱼”方式在被害人刘某甲家盗取一部OPPO R7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0元。

30、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窜至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付家垸,采取“钓鱼”方式在被害人程某某家盗取一部华为P10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87元。

31、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窜至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付家垸,采取“钓鱼”方式在被害人刘某丙家盗取一部华为荣耀CX4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6元。

32、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窜至武穴市龙坪镇五里村文家垸,采取“钓鱼”方式在被害人冯某乙家盗取一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11元。

33、2019年8 月30 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窜至武穴市龙坪镇五里村文家垸,采取“钓鱼”方式在被害人魏某甲家盗取70元现金。

34、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窜至武穴市龙坪镇五里村文家垸,采取“钓鱼”方式在被害人魏某丙家盗取一部华为荣耀V20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己、田某甲、冯某甲、张某丙、李某某、宋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曾某某、龚某某、张某己、桂某某、余某某、张某辛、朱某乙、张某壬、毛某甲、毛某乙、郭某某、田某乙、叶某某、朱某丙、朱某庚、朱某辛、朱某壬、朱某癸、张某癸、胡某某、刘某甲、程某某、刘某丙、冯某乙、魏某甲、魏某丙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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