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镇江市京口区**园**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街道**亭**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4********,回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镇江市润州区**楼**单元**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弄**幢**室)。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二被告人,于2019年9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其工作的镇江市润州区百乐门酒吧一包厢内因琐事与钱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冲突,经民警调解后解决。后易某某、钱某某在微信上发生口角,钱某某在微信上告知易某某自己所处的位置。同日凌晨4时许,易某某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先后赶至镇江市京口区山泽园小区门口与钱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钱某某持汽车三脚架朝易某某等人挥舞,致易某某倒地后右腿髌骨骨折,被告人张某甲夺取钱宇手中的汽车三脚架后砸钱某某头部,被告人张某乙使用拳头击打钱某某头、面部,致钱某某头部受伤。
2019年8月20日,8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易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萍
检察官助理:付志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张某甲联系电话:185052****;张某乙联系电话:1505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委托调查函》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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