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街道**村**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街道**坝**组附近的长江岸边,以下地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2020年9月15日4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查获地笼网4个及非法捕捞的螃蟹、甲鱼、江鱼、江虾等水产品共计6.3千克。经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定,张某某使用的地笼网属于《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禁用的工具。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536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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