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西省吉安市**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淘宝账号在淘宝网许某(另案处理)的网店上购买免顶活塞筒五件套配件,并在江西省**县**镇**路**号家中改装射钉枪,后将枪藏于家中,2019年1月17日被查获。2019年7月17日,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改装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5.枪支检验报告;
6.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姚建兴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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