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4********,汉族,中专文化,在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3月入职**公司,主要的工作职责是部门研发或代理的游戏产品运营。2018年1月,张某某的工作职责有所调整,需对其本人负责运营的游戏之外的其他游戏进行研究和分析,因此有权获取相关游戏运营数据。之后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在工作中了解到的公司游戏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运营数据提供给龚某某、刘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并通过后者以咨询、访谈、出售数据等名义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4883元、美元2588.82元。2019年7月,张某某赔偿**公司损失人民币475094.41元。
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番禺区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iponeXR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聘用合同书,微信账号及聊天、收款记录,游戏流水数据,银行账户及交易流水、对账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瞻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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