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院内,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重型装卸机械向货车内装木板时,因疏忽致装卸工刘某某(男,殁年48岁,河南省人)被夹伤致死。经鉴定,刘某某系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张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刘某某近亲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对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传华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