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云南省**市**县**镇**村委会***组***号。因诈骗,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小区**街**店,虚构认识**店老板,骗取店内香烟37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23元)。被告人张某某已将香烟全部挥霍。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店6423元,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莹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家候审,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证据壹册。
3.电子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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