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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1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以王某某名义办理的虚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出院介绍信、病人费用清单等。同年5月30日,该向山西省左某某医保中心提供,骗取左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33354.36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14092.57元,共计人民币47446.93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左某某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1日,将所得赃款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左权参保人员26人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调查报告、情况说明复制件、关于核查王某某就医情况的回函、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晋中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收据、左某某新农合补偿资料收取单、出院介绍信、病人费用清单、大病理赔明细、左某某医保中心拨款明细、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复制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张某某投案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仁东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该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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