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码4104251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堂街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于2019年7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网络放贷为诱,虚构事实,通过微信多次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共53694元。
1.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让被害人金某某作其贷款中介,需完成1笔贷款取得其信任为诱,虚构了提成费、解冻费等事实,诈骗金某某共8994元。
2.2019年4月27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送礼、交纳手续费被冻结等事由,诈骗被害人张某共15200元。
3. 在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网络贷款等事由,诈骗被害人沈某3000元。
4.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交纳解冻费等事实,诈骗被害人杜某某共2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杜某某、胡某、沈某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微信号xj15072988548的交易明细、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移送的张某被诈骗案的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犯罪经历查询等;
2.证人段某某、胡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张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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