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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单位公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67427****,单位住所地公某某**镇**村,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诉讼代表人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1********,系**单位**。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公某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镇**号,住公某某**镇**路**号**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9至2019年8月16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告单位公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为鹰潭市**纺织有限公司、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637990.7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为鹰潭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面金额498053.10元,税额64746.90元,价税合计562800元。

2.2017年,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张某某以**单位公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人商定按一定比例支付开票费用。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张某某按照李某某提供的开票信息,安排公司聘用会计先后为李某某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票面金额12986975.96元,税额1573243.82元,价税合计14560219.78元。张某某收到李某某转来的货款后,扣除一定开票费用后再回流给李某某,共收取开票费用30余万元,张某某将其中部分用于公某某**有限公司经营及缴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发票明细表、银行流水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易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某某**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海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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