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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单位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4********,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村**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诉讼代表人蔡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系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武某某湖塘镇环太湖艺术城**郡**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雪堰镇**村委**头**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位于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的被告单位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采用资金过账的手段,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为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955378.55元,涉及税款人民币386174.79,均已申报抵扣。

另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单位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银行往来明细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告单位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单位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某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金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琪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某某湖塘镇环太湖艺术城**郡**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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