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3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5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74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445,汉族 ,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319,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祝某某、黄某甲、吴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初至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祝某某先后单独或伙同黄某乙、黄某丙(已判刑)在颍上县**乡被告人李某某家、迟某某(已死亡)家开设赌场, 提供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联系参赌人员并抽头渔利,共计抽头盈利二万余元。
2017年11月份, 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黄某乙、黄某丙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地, 该赌场开设至少有二十天,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17年7、8月份, 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黄某乙、黄某丙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地,该赌场开设至少有十天,非法获利1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祝某某、黄某甲、吴某某、李某某及同案犯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祝某某、黄某甲、吴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青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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