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在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2月21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丰都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吴某某的牛场处盗走2只土公鸡和3只土母鸡后予以贩卖。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399元。
2019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丰都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刘某某的鸡圈盗走1只土公鸡和4只土母鸡后予以贩卖。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395元。
2019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丰都县**镇**村被害人秦某某家借钱并留宿。当晚张某某趁秦某某不在家,将秦某某的鸡圈内3只土母鸡盗走后予以贩卖。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156元。
2019年7月30日,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都县**中心丰都**[2019]93号关于被盗家禽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勘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周奕杉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丰都县**镇**村**组**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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