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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9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在工作中与京东快递商都营业部经理张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87********)发生矛盾后离职,并产生报复心理。被告人张某就办理了三张手机卡,并用其中一张号码为191********的手机号于2020年1月23日16时许在京东商城APP平台注册,并以40749元的价格购买三部OPP0手机、三部三星手机、一部一加7手机和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并与该平台约定货到付款。2020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收到京东快递员通知购买的物品已到,回复称自己去营业部取货。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趁京东快递商都营业部工作人员离开后,到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与南三环京东快递商都营业部,将其在京东商城购买的物品盗走。2020年2月2日前后,被告人张某在郑州市北三环国基路附近,以人民币25800元价格将其在京东商城购买物品全部出售他人。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在新郑市中华路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授权委托书、被盗物品订单信息等;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甲、路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鞠  锋

检察官助理:李  彬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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