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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2001********,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到罗田县***镇***村*组,找同学陈某某玩耍并借住其家中。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趁机将陈某某母亲放置于二楼卫生间一条黄金项链(发票价值3408元)盗走,后销赃获款28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辨认、指认等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林晗茜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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