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现住湖北省蕲春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19日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一辆踏板二轮摩托车从本县向桥乡王榜村家中出发来到向桥街上**超市准备买饮料和料酒,其进入超市后发现超市内没人,趁机将店主被害人占某某放在超市收银台上的一部白色苹果牌6splus型号手机放入自己裤子口袋盗走,后骑摩托车离开现场。经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苹果牌6splus型号手机价值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言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占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