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吴某某位于徐州市贾某某幸福家园东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无人之机,找到吴某某家门钥匙,进入房间后盗走南卧室电脑桌上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和黄金手镯一个。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的价值为11312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交易详情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