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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7次到武穴**厂盗窃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铁,非法获利1700余元。其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用手搬的方式在**厂船台处盗窃废铁200多斤,在熊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变卖后得款180多元; 

    2、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用手搬的方式在**厂船台处盗窃废铁200多斤;

    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用手搬的方式在**厂船台处盗窃废铁200多斤;

4、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用手搬的方式在**厂船台处盗窃废铁200多斤。随后,张某某将9月5日至8日三次盗窃的废铁共计600多斤在熊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变卖后得款600多元。

    5、2019年9月17日19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厂船台处采取用手搬的方式盗窃废铁10块,一共300多斤,掩藏在其所住的院子外草丛中;

    6、2019年9月18日18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厂船台处采取用手搬的方式盗窃废铁6块,一共200多斤,掩藏在其所住的院子外面的草丛中;

    7、2019年9月21日18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厂船台处采取用手搬的方式盗窃废铁八块,一共200多斤,掩藏在其所住的院子外面的草丛中;被告人张某某将9月17日至21日三次盗窃的废铁装到牌照号为******白色的东风风神小轿车,准备运到废品收购站卖钱,被**厂厂长吕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在其所住的院子外面草丛内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废铁0.505吨,经武穴市物价中心鉴定(武价认字[2019]062号),被告人张某某三次盗窃共800斤废铁市场价值909元。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的陈述;3、证人熊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5、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7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4969****;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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