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泊头市**镇**街**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广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凌晨驾驶汽车来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城市学院宿舍15栋,在421室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台银色华硕VivoBOOK14 V4000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奚某某的一台黑色戴尔G3 3579笔记本电脑盗走,在429室将被害人贺某某的一台戴尔Vostro成就 15 5568系列笔记本电脑盗走,在423室将杨某某的小米PRO10手机盗走,后通过手机上的“换换回收”APP和“爱回收”APP平台出售。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硕VivoBOOK14 V4000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913元,戴尔G3 3579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00,戴尔Vostro成就 15 5568系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00元,小米1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4370元,共计人民币1358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涉案电脑发坏给被害人曾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来到桂林理工大学雁山校区学生宿舍8B栋,采用攀爬的方式,在105室将被害人邱某某放置在阳台窗户上的一双态级“瓷风”系列的匹克运动鞋盗走,在101室将被害人谢某某放置在阳台窗户的一双黑色耐克牌拖鞋盗走。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匹克运动鞋价值人民币305元,被盗的物品耐克牌拖鞋因无型号、材质无法作价。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凌晨来到桂林理工大学雁山校区学生宿舍7B栋,采用攀爬的方式,趁学生熟睡之际进入宿舍,在211室将被害人段某某的一台华硕FX53VW笔记本电脑、被害人唐某甲的一台戴尔灵越游匣15PR-2648B笔记本电脑,被害人方某某的一个杂牌双肩包盗走;在212室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台戴尔Votro 15-5568笔记本电脑盗走;在213室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台炫龙毁灭者DC pro-4681S1N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通过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电话号码1552855****及虚假身份注册的深圳市换换数码有限公司的“换换回收”APP和深圳“爱回收”APP平台出售。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硕FX53VW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戴尔灵越游匣15PR-2648B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200元,戴尔Votro 15-5568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00元,炫龙毁灭者DC pro-4681S1N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共计人民币10805元。被盗的物品双肩包因无型号、材质无法作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电脑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唐某乙。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凌晨来到柳州市鱼峰区社湾路柳州职业技术学院D区女生宿舍4栋,在207号宿舍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台银色华为荣耀MagicBook Pro笔记本电脑盗走,后用手机上的“换换回收”APP平台出售给深圳市换换数码有限公司,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荣耀Magi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82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电脑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两部手机;2.抓获经过、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广臣的供述与辩解;6.涉案物品的物价鉴定意见;7.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相关照片;8.有关案发地点的视频监控、支付宝信息等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广臣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晖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