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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0********,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曲靖市麒麟区**组**号**房。曾因扒窃,于2011年3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行政拘留20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老三(在逃)在曲靖市麒麟区楚天坤茂菜市场,将被害人刘某乙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VIVOX9S手机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菲

2019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二册及案卷材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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