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乘曹某某不备,将曹某某支付宝花呗中的1万元扫码支付至由其使用的刘某某的商家支付宝账户内。次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乘曹某某不备将曹某某微信钱包中的19000元零钱转入其微信,又将曹某某另一支付宝花呗中的995元扫码支付至刘某某支付宝账户。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共计29995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7月26日,张某某向曹某某退赔3万元,取得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本案由曹某某报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腾讯客服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数据等,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曹某某29995元的犯罪事实。

4.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退赔曹某某3万元,取得曹某某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鹏云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1185****

2.侦查卷一册、单行材料六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