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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阳泉市**服务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本市矿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其妻子在我市城区**街**层**内,因业务问题与被害人赵某某(店主)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将赵某某摔倒在地。案发后,赵某某因左腿伤痛去医院就诊。经鉴定,赵某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利中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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