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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四川省盐亭县**镇**路**号**楼**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信访接待和索要工资的过程中,多次在公共场所辱骂、扬言殴打、杀死盐亭县公安局局长贾某某;扬言在时机成熟时把盐亭县公安局炸了等威胁、辱骂、恐吓的语言。2019年1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到盐亭县公安局找到盐亭县公安局警保室主任胡某某索要工资并展示刀具,称如果拿不到工资就让贾某某无法过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携带折叠式水果刀到盐亭县群工局找到盐亭县公安局局长贾某某,贾当时正准备约见盐亭县相关群众答复非洲猪瘟有关问题。被告张某某与贾某某争论无果后,随即从裤子口袋内掏出携带的折叠刀,边说“老子今天弄死你”边打开折叠刀准备刺向贾某某。随后拿刀绕过会议桌冲向贾某某,后被在场工作人员强行拦住。张某某此后将刀收回放在裤包,继续辱骂贾某某并两次拿起凳子欲砸向贾某某。现场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规劝和阻拦,并从被告人裤包中拿走刀具,又被其将刀抢回放于自己的裤包。此后被告人张某某一直将手放于装刀的裤包里继续谩骂、威胁贾某某。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一直伴有“明年今日就是你的忌日”等类似的威胁、恐吓、辱骂等言语。后贾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调查。

同日下午,盐亭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家依法进行搜查,并在被告人张某某卧室床头柜抽屉发现疑似火药枪一把。该疑似枪支于2019年1月28日、9月2日经绵阳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所鉴定,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张某某承认该枪支系他所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多次辱骂、恐吓并持刀威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力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辩护律师张某甲:电话1398116****

3、侦查、文书卷共叁卷,各类光碟23张,鉴定文书和补充证言和书证共19份。

4、随案移送物证:水果刀一把、火药枪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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