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江西省进某某**镇**集团宿舍。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在进某某**工业园**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吴某某、万某某、杜某某在其单人宿舍吸食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三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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