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9********,汉族,群众,初中肄业,湖北万立保安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JD****号两轮摩托车自罗田县凤山镇“爷爷的土钵菜”餐馆往凤山镇南门大桥方向行驶,行至盐业公司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4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彭某某、闵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冯天笑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