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91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9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0日被南阳市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2日被南阳市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22时5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豫R*****建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社路口时,与等红绿灯由李某某驾驶的豫R*****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275.35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查询结果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童
2019年12月 27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 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