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2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办理,2019年11月4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的小型轿车, 行驶至保定市东风路与东二环交叉口北1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绍军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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