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2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R7****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京秦高速北京方向9公里+500米处(齐心庄站),与前方同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京N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责任。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张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8.70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血液乙醇浓度为148.70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明明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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