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工作于云南俊霞塑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冀******号“五菱”牌轻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道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05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394****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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