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小区**栋**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8蓝色别克汽车将其朋友李某某等三人分别送至住处附近,后独自一人驾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中建幸福城小区北门时,因行车问题与孟某某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致使双方受伤,随后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到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将其带至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采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人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录像视频、采血录像视频;

7、户籍证明材料、驾驶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酒后滋事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双龙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212****。

2、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