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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4时许,酒后驾驶别克牌小轿车(车牌号:京Q****5)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鹿圈桥西侧亦庄**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后被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7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的从重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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