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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90********,汉族,辽阳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K****7银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至白塔区晟宝龙B区南门附近时与某某某驾驶苏A****R黑色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报警。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2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驾驶人及其机动车信息、和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抽血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在公安机关通知下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钱伟、于军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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