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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个体代理制作招标控制价,承揽业务对外称挂靠山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代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制作《济宁经开区********工程招标控制价》文本,同年3月完成文本制作,为通过招标控制价评审,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提供样本。雇佣他人伪造等方式,拨打制作假印章的人员电话,提供了“山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杨某某”印章样本,制作了上述公司印章、执业印章、资质印章个一枚。2019年3月、7月分别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济宁经开区********工程招标控制价》文本上使用,通过了该项目招标评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属公司的损失,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宋某某、汤某某、马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属公司损失,取得公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卫生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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