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KTV值班**,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小区**(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阳泉市开发区银龙苑其租住家中,介绍张某乙外出卖淫,从中获利300元。
2、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阳泉市开发区**KTV,介绍李某某外出卖淫,从中获利400元。
3、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KTV,介绍李某某外出卖淫,从中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岩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山西省阳泉市**小区**。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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