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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益阳市朝阳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14时50分许,吴某某驾驶鄂******重型半挂牵引车/鄂*****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19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牛角仑路口路段,遇同向前方由符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临时紧急停车,吴某某紧急制动。同时,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湘******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吴某某同向后方行驶,张某某随即紧急制动,仍追尾吴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本次事故造成吴某某、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受损,张某某所驾驶车辆上乘坐人员被害人董某乙当场死亡。

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符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符某某、罗某某、董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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