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1381199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庙**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镇**街道**工业区第三排**号**栋**室,在深圳市创亿欣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7月31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07月31日被库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A2****号小型轿车(载王某某)沿库—扣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公里+500米处驶入逆行线,与库—扣北线由东向西行驶额某某驾驶的蒙G3****号轻型自卸货车(载他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他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额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酒精呼吸检测照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鉴定结果;
6、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查询结果;车速鉴定书、前科劣迹证明;
7、死亡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急救病历;
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单;
9、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过来,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云龙
2020年0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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