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讼诉代理人,听取被害人亲属意见,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2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超载的辽P*****号仓栅式重型货车沿国道303线在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66km+800m处(铁东区老城六队路口)时,将前方从右侧并入快车道同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撞到并向东推带,后致张某乙当场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 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2. 违法嫌疑人归案经过;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4. 户籍和身份证复印件; 5.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6. 机动车信息查询单;7.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9.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0.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记录图、事故现场照片;11、理化检验报告;12.检斤记录。
(二)证人张某丙、杜某某、马某某、张某丁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1.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2.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叁册 。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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