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社区**。因吸毒,于2010年8月被黄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9月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1日被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81********,汉族,文盲,务农,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6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镇**路**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程某某、汪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程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庞某某、李某某在罗田县大河岸镇、河铺镇盗掘古墓葬。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盗掘古墓葬作案4起;被告人余某某盗掘古墓葬作案2起;被告人程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盗掘古墓葬作案1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余某某、程某某、汪某某携带洛阳杆、铁锹、铁镐等工具至罗田县大河岸镇盗掘王某甲古墓,四人轮流挖土,将墓挖开后,在该古墓中未盗得文物。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王某乙属于罗田县文物保护单位,时代为宋代,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地破坏。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携带铁锹、铁镐等工具至罗田县大河岸镇盗掘王某丙正古墓,将墓挖开后,从中盗得五个陶罐、四个陶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搜出五个陶罐、九个陶碗(其中四个已破损)并予以扣押。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王某丙正墓属于罗田县文物保护单位,时代为宋代,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地破坏。文物属于宋代,定为一般文物。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庞某某等人携带铁锹、铁镐、编织袋等工具至罗田县大河岸镇盗掘刘某某古墓,将墓挖开后,在该古墓中未盗得文物。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刘某某墓属于罗田县文物保护单位,时代为明代,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地破坏。
4、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余某某等人至罗田县河铺镇古云墩村盗掘吴某某墓,将墓顶挖开后,在该古墓中未盗得文物。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吴某某墓时代为宋代,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地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丁、
王某戊、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庞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多次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余某某、程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庞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亚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程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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