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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等四人非法经营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6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河西区**街道**南里**门**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8月11日由平湖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7********,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道**城**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021994********,汉族,大学本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镇**村**新区**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院**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7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章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号为“wukelan68662****”的上家以掮客带货的方式多次从境外进购乌克兰版“HEETS”品牌加热不燃烧卷烟,每条进价为195元,通过微商、闲鱼等网络平台对外进行销售。后其通过发展下级代理商的模式销售乌克兰版“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予以非法获利。2019年2、3月被告人章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为张某某的下级代理向他人销售乌克兰版“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经统计,案发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张某某购进乌克兰版“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金额共计人民币188240余元;被告人章某某向张某某购进乌克兰版“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金额共计人民币60042余元。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开始从杨某某处进购乌克兰版“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并通过微信平台转卖给他人进行获利,经统计至案发时刘某某向杨某某进购乌克兰版“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的数额为75332余元。

2019年10月17日上午平湖市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天津市河西区**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在天津市河西区**街道**道**南里**门**号将张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妻子齐某某名下的津R****3奔驰小轿车内搜查出了还未销售的180条乌克兰版“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经鉴定,180条乌克兰版“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均为“真品iQOS卷烟”,价格为201.61元每条,180条卷烟共计价值:362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判决书、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杜某某、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金额达283382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某、章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金额分别达188240余元、60042余元、75332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与被告人章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章某某、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根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章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骏

2020年8月11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道**城**幢**室,联系电话132********;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家**号,联系电话19*********;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号楼**号,联系电话18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起诉书二十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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