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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9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1********,汉族,中专,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嘉祥县**街道**村**号。2006年因抢劫罪被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3月2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祥县交警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经开区**镇楼**村,后误入一户村民家中并与该户村民发生争执,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张某甲有酒驾嫌疑,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08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310.9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5.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娜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6274****。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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